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18-07-12 10: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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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交通運輸部門發布了關于做好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充分肯定試點工作的成績同時,為進一步關于試點運行監測工作、強化試點企業的考核和管理、細化落實無車承運人相關配套政策、推進無車承運試點制度建設等工作。其中,關于加強對試點企業的考核和管理是對相關試點單位影響最大,也是其最關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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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無車承運人最新規定
關于“加強對試點企業的考核和管理”的考核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對轄區內試點企業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1.定量考核。截至2017年12月31日,試點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為合格(以部監測平臺統計數據為準):
(1)累計上傳運單量不低于1萬單;
(2)累計上傳運單天數不低于60天;
(3)整合貨運車輛數不少于300輛;
(4)完成運量不低于2萬噸;
(5)上傳運單平均接入異常率不高于5%;
2.定性考核。
(1)試點企業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經營管理規范、保險賠付機制以及對實際承運人運輸全過程的安全監管等。
(2)試點期內,對在運營服務標準規范、稅收、保險、物流金融、供應鏈互聯等方面探索出成功經驗,社會效益顯著的試點企業,給予優先支持。
在試點考核期間,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點期末考核記為不合格:
(1)被稅務部門查處偷稅、漏稅,且拒不整改的;
(2)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3)實際承運人在業務合作期間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
(4)發生影響社會穩定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事件且情節較為嚴重的。
關于“加強對試點企業的考核和管理”的考核程序。
試點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考核要求,對轄區內試點企業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于2018年1月15日前報部。部將依據部無車承運試點運行監測平臺統計數據,根據考核要求,對試點企業運行情況進行復核,在與各省進行溝通協調后,公布考核結果合格的企業名單。試點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考核合格的試點企業延續一年試點,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對考核不合格的試點企業,試點期結束后收回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
隨著新規的制定,處于發展中的無車承運人試點單位也將逐漸強化自身的管理、提升自身能力,成為推進無車承運人穩健發展的核心力量,未來,我們相信無車承運人的發展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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