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是否可以為提供無車承運的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解析:
根據相關規定,試點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2.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3.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4.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因此,提供無車承運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代開對象,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不可以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廢止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相關管理應如何執行?
問題解析:
根據相關規定,福建省目前對稅收遵從度低的一般納稅人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在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辦法發布之前,暫按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辦理規范》的通知(閩國稅函〔2018〕8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