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19-02-21 09: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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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及上級駐石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道路貨物運輸業持續健康發展,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助推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轉型升級和規范管理,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經2018年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稅收獎勵政策
對賬證健全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全面實行自主申報,按實征收,按實抵扣。
對物流企業收入全額在我市開票、納稅,年度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總額達到5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以上(含)的,分別按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60%、70%、80%獎勵給企業作為生產發展扶持基金。
二、鼓勵企業創新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申報獲得“交通部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并取得我市《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予以一次性補助50萬元。
三、其他
(一)本意見所指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系在我市注冊、納稅且經營資質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
(二)本意見涉及的補助項目與我市其他補助項目重復、類同的,企業可按照就高原則自愿選擇申請項目,但不重復享受。
(三)本意見涉及的補助資金原則上每年申報一次。
(四)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道路貨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上一年度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或上兩個年度連續考核為A級的,企業納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或“黑名單”管理的,不得享受該政策。對偽造相關證明,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企業,一經查實,全額追繳已領取的補助資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獲得無車承運人補助的企業,須承諾5年內(含)不得將注冊地址遷出我市,在承諾經營期內遷出的,企業須全額退回已兌現的獎勵資金。
(六)本意見相關政策與《石獅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實業強市八條措施的通知》(獅政綜〔2016〕35號)關于新購置車船補助政策相悖的,以本意見為準。
(七)本意見由市交通和城市建設局、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八)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印發之日期間參照執行。
石獅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