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交通運輸部門發布了關于做好
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充分肯定試點工作的成績同時,為進一步關于試點運行監測工作、強化試點企業的考核和管理、細化落實無車承運人相關配套政策、推進無車承運試點制度建設等工作。其中,關于加強對試點企業的考核和管理是對相關試點單位影響最大,也是其最關系的內容。
2019無車承運人最新規定!
關于“加強對試點企業的考核和管理”的考核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對轄區內試點企業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1.定性考核。
(1)試點企業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經營管理規范、保險賠付機制以及對實際承運人運輸全過程的安全監管等。
(2)試點期內,對在運營服務標準規范、稅收、保險、物流金融、供應鏈互聯等方面探索出成功經驗,社會效益顯著的試點企業,給予優先支持。
2.定量考核。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為合格(以部監測平臺統計數據為準):
(1)累計上傳運單天數不低于60天;
(2)累計上傳運單量不低于1萬單;
(3)完成運量不低于2萬噸;
(4)整合貨運車輛數不少于300輛;
(5)上傳運單平均接入異常率不高于5%;
在試點考核期間,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點期末考核記為不合格:
(1)被稅務部門查處偷稅、漏稅,且拒不整改的;
(2)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3)實際承運人在業務合作期間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
(4)發生影響社會穩定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事件且情節較為嚴重的。
關于“加強對試點企業的考核和管理”的考核程序。
試點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考核要求,對轄區內試點企業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于2018年1月15日前報部。部將依據部無車承運試點運行監測平臺統計數據,根據考核要求,對試點企業運行情況進行復核,在與各省進行溝通協調后,公布考核結果合格的企業名單。試點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考核合格的試點企業延續一年試點,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對考核不合格的試點企業,試點期結束后收回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
隨著新規的制定,處于發展中的無車承運人試點單位也將逐漸強化自身的管理、提升自身能力,成為推進無車承運人穩健發展的核心力量,未來,我們相信無車承運人的發展會越來越好。
無車承運人申請資質條件:
1:具備較強的經濟能力,能夠承擔全程運輸風險
2:擁有互聯網信息平臺
具備較為完善的互聯網物流信息平臺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能夠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對實際承運人的車輛運營情況進行全過程管理
3:具備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規范,具備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4:運力量化、運輸信息化
具有較強的貨源組織能力與貨運車輛整合能力,運輸過程可視化,運輸調度智能化,運輸管理標準化,運輸信息工具化,運輸效益集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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