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1-12-15 14: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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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車承運人自從2016年發展至今,歷經多個歲月,網絡貨運正式進入火爆時期,今天好伙伴就來匯總關于無車承運人到網絡貨運稅收政策發展歷程。
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無車承運人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可以根據實際運輸方式選擇“運輸服務*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下明細項目給委托方開具發票。但是目前無車承運人所面臨的最大稅負問題是無法獲得足夠的進項稅發票,即:雖然現在無車承運人可以給貨主開具運輸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解決了貨主發貨時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但只是將這些問題由貨主轉嫁到無車承運人一方。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0號公告: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無車承運企業向托運方開具運輸服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難以取得足額進項抵扣,一是個體運輸戶流動性強,無法實現有效管理,代開發票困難,二是即使代開也只能取得3%的進項稅額抵扣稅率。因此,在營改增之初,無車承運企業為了減少稅收負擔水平直接聯系第三方代開或要求個體戶自行提供第三方代開發票,導致運輸行業虛開發票風險較高。
2017年第30號公告的出臺,承認了無車承運業務鏈條中實際承運人的納稅地位,擴大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旨在實現無車承運業務增值稅稅負有效降低的目標。
1.主體:包括但不限于無車承運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
2.條件:必須由無車承運企業實際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包括燃油費和路橋費;上述生產資料的消耗必須與實際承運業務匹配。
3.必須為實際承運業務使用,強調無車承運人對實際承運業務的過程管控。
稅總函〔2019〕405號:網絡平臺道路貨運企業可代實際承運人開票考慮到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個體戶散亂眾多且普遍不愿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征管現狀,為提高貨運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便利性,實現無車承運到網絡貨運的平穩過渡,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2月發布稅總〔2019〕405號《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進一步細化、并嚴格稅總函〔2017〕579號的規定,對網絡貨運企業為平臺會員代開發票條件予以明確:
1.僅限于為會員通過平臺承攬的貨運服務代開;
2.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發票需備注納稅人名稱、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及運輸貨物信息等。
3.應簽訂承攬運輸服務合同,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信息統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