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03-01 10: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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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嚴格操作規程,完善平臺功能,加強安全管理,提高服務品質。
網絡貨運經營者線上服務能力應包括以下條件:
1、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2、符合國家關于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建議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
3、網絡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4、具備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的網絡貨運申請者相關信息進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認定合格的,開具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詳見附件)或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官網公示。
1、信息發布。
網絡貨運經營者依托網絡平臺為托運人、實際承運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貨源及運力信息,并對貨源及車源信息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發布、篩選、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線上交易。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通過網絡平臺在線組織運力,進行貨源、運力資源的有效整合,實現信息精準配置,生成電子運單,完成線上交易。
3、全程監控。
網絡平臺應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臺對運輸地點、軌跡、狀態進行動態監控,具備對裝貨、卸貨、結算等進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應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行駛軌跡數據;宜實時展示實際承運駕駛員、車輛運輸軌跡,并實現實際承運人相關資格證件到期預警提示、違規行為報警等功能。
4、金融支付。
網絡平臺應具備核銷對賬、交易明細查詢、生成資金流水單等功能,宜具備在線支付功能。
5、咨詢投訴。
網絡平臺應具備咨詢、舉報投訴、結果反饋等功能。
6、在線評價。
網絡平臺應具備對托運、實際承運人進行信用打分及評級的功能。
7、查詢統計。
網絡平臺應具備信息查詢功能,包括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信用記錄、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功能。
8、數據調取。
網絡平臺應具備交通運輸、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數據的條件。
1、托運人信息。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平臺上登記并核對托運人信息:托運人為法人的,信息包括托運單位及法人代表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聯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留存營業執照掃描件;托運人為自然人的,信息包括托運人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留存有效證件掃描件。
2、實際承運人信息。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要求實際承運人在網絡平臺注冊登記并核對以下信息:實際承運人名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駕駛員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號、機動車駕駛證號;車輛牌照號、車牌顏色、車輛道路運輸證號、車輛行駛證檔案編號、車輛總質量、核定載質量、外廓尺寸(4、5噸及以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需登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道路運輸證號、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號)。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留存以下有效證件掃描件:實際承運人營業執照、身份證等掃描件;駕駛員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掛車、4、5噸及以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需上傳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實際承運人資質信息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方能委托其承擔運輸業務。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分別與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1、當事人信息:包括托運人、收貨人、網絡貨運經營者、實際承運人的名稱、聯系方式;
2、服務內容:包括貨物信息、運輸方式、起訖地、運輸價格、時效要求等;
3、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
4、運費結算方式;
合同保存時間自簽訂之日起不少于3年。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生成運單號碼后,實時采集實際承運車輛運輸軌跡的動態信息,并在貨物起運和確認送達時,經駕駛員授權同意后,實時采集和上傳駕駛員地理位置信息,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12噸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承擔運輸任務時,應督促實際承運人保持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在線。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虛構運輸交易相互委托運輸服務。
1、 交接裝貨。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承運危險貨物。
網絡貨運經營者從事零擔貨物運輸的,應當按照《零擔貨物道路運輸服務規范》的相關要求,對托運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督促實際承運人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
網絡貨運經營者接到實際承運人有關發現違禁物品、可疑物品或瞞報危險物品報告的,應向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及時報告。
2、交付卸貨。
收貨人確認收貨后,實際承運人應及時將交付信息上傳至貨運經營者網絡平臺。
貨物交付時存在異議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及時處理。
1、結算流程。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實際承運人支付運費。
2、支付方式。
網絡貨運經營者宜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通過電子支付實現交易留痕。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接入指南》的要求,在收貨人確認收貨后,實時將運單數據上傳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結算完成后,實時將資金流水單信息上傳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采用投保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等措施,保障托運人合法權益。
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包括服務電話、投訴方式、處理流程等。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建立投訴舉報在線解決機制。
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接到投訴舉報后24小時內給予有效響應,及時處理并將結果告知投訴方。
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加強對舉報、投訴處理相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在網絡平臺公示投訴處理滿意率。及時查找管理不足和漏洞,制定改進措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對實際承運人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體系,圍繞運輸效率、運輸安全、服務質量、客戶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在網絡平臺上公示。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建立實際承運人退出機制。
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健全適合網絡貨運經營特點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制度、托運人身份查驗登記制度等,設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應急管理。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時,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際承運人進行應急處置,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跟蹤了解行業動態和各方訴求,及時化解和疏導矛盾,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3、安全人員考核。
網絡貨運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病毒、防攻擊、防泄密,落實網絡安全管理責任。
2、加強信息使用管理。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采集與網絡貨運經營相關的數據信息,采集的信息未經被采集者同意,不得用于網絡貨運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利用市場壟斷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隨意壓低運價,損害貨車司機權益;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運費,不得拖欠運費;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應合理安排運輸計劃、保障貨車司機合理休息,避免疲勞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