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03-11 14: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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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三個指南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與實體產業合作,共同推進供應鏈創新發展,實現降本增效。
交通運輸部門應向網絡貨運經營者提供道路貨物運輸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條
按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絡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營運資質的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
(二)網絡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制度、托運人身份查驗登記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網絡安全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五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一)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三)互聯網平臺接入江西省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四)互聯網平臺服務功能符合《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要求。
第七條
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負責江西省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具體承擔網絡貨運經營者互聯網平臺接入江西省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的技術支持工作。
第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將互聯網平臺接入江西省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并依據《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向企業注冊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一)《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業務種類包含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第三級及以上)(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及其復印件;
(三)網絡貨運平臺和面向實際承運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功能。
(四)申請接入江西省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的申請文件及其他配套材料。
(五)配合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數據的承諾書。內容包括對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服務評價、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能力。應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
第九條
線上服務能力由省交通運輸廳認定,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具體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至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同時抄送至設區市交通運輸局。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負責企業網絡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監測系統及線上服務能力初步認定,初步認定結果報省廳,由省廳開具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或在官網公示。
第十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注冊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網絡平臺注冊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證件:機動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及其復印件,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只提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四)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五)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證件及其復印件;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日期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欄目中標明“網絡貨運”;對網絡貨運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向設立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
第十四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貨運企業設立分公司備案登記表》;
(二)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備案登記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分公司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
(六)依相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外網絡貨運經營者在江西省設立分公司的,應提供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應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達到本細則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要求,取得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證明。
第十五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交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絡平臺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七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交易撮合業務或者使用自有車輛完成運輸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
實際承運人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后,不得將道路貨物運輸任務委托其他經營者。
第十八條
網絡貨運經營范圍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與實際承運人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采用電子合同等信息化技術,提升運輸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12噸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承擔運輸任務時,應當督促實際承運人保持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發現網絡貨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
(一)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承運人從事運輸;
(二)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三)未采取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措施保障托運人合法權益;
(四)不配合監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五)未及時、準確上傳運單數據;
(六)引起行業聚集、停運、群眾維權等群體性事件的;
(七)違反其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企業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及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依法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吊銷相應的行政許可。
第二十三條
縣級行政區域未設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網絡貨運許可、分支機構備案,受理網絡貨運線上服務能力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