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4-04-02 16: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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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沂水企業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2.符合國家關于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建議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
3.沂水的網絡平臺接入山東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4.具備平臺要求的的功能。功能要求有:
(1)信息發布。
網絡貨運經營者依托網絡平臺為托運人、實際承運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貨源及運力信息,并對貨源及車源信息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發布、篩選、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線上交易。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通過網絡平臺在線組織運力,進行貨源、運力資源的有效整合,實現信息精準配置,生成電子運單,完成線上交易。
(3)全程監控。
網絡平臺應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臺對運輸地點、軌跡、狀態進行動態監控,具備對裝貨、卸貨、結算等進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應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行駛軌跡數據;宜實時展示實際承運駕駛員、車輛運輸軌跡,并實現實際承運人相關資格證件到期預警提示、違規行為報警等功能。
(4)金融支付。
網絡平臺應具備核銷對賬、交易明細查詢、生成資金流水單等功能,宜具備在線支付功能。
(5)咨詢投訴。
網絡平臺應具備咨詢、舉報投訴、結果反饋等功能。
(6)在線評價。
網絡平臺應具備對托運、實際承運人進行信用打分及評級的功能。
(7)查詢統計。
網絡平臺應具備信息查詢功能,包括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信用記錄、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功能。
(8)數據調取。
網絡平臺應具備交通運輸、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數據的條件。
5.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包括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文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制度、動態監控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險賠付制度。
6.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7.具有交易規則和服務協議,明確實際承運人及其車輛及駕駛員進入和退出平臺,托運人及實際承運人權益保護等規定,建立對實際承運人的服務評價體系。建立投訴和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
1、沂水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收到企業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申請,按照《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 1391號)規定對線上服務能力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于每月20日前將申報材料掃描件報省廳運輸管理處。
2、山東省廳組織對各市匯總上報的網絡貨運申請者相關信息進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認定合格的,開具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提交材料必須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所有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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