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場個體運輸較為“散、亂”,系統組織效率低下,貨源和運力不匹配,但是成本較高,導致我國公路運輸乃至物流服務業的發展嚴重滯后。無車承運人應運而生。
據悉,“交通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發展無車物流創新工作的意見”(2016年)印發實施。到2017年底,在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確定229家無車試點企業。選擇信譽較好的企業,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管理規范、物流信息平臺應用較為完善、具有穩定貨源,同時具備較強的賠付能力及相關賠付機制等特征能夠承擔運輸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無車承運人”是指在沒有車輛的情況下從事貨物運輸的人或者單位。“無車承運人”具有雙重身份,是真正托運人的承運人;然而,對于實際承運人而言,則是托運人。“無車承運人”一般不從事具體的運輸業務,只從事運輸組織、貨物配送、運輸方式和運輸路線的選擇等工作,其收入來源主要來自大規模的“批發”運輸運費差價。
無車承運人運人稅收政策的詳細說明?
【無車承運人法律地位的確定】2016年3月23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規定無車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這意味著國家允許無車承運人企業從事貨運服務,并有資格開具11%的發票。
[無車承運人“改增”稅收政策詳情]2016年9月1日,運輸交付(2016)115,交通部辦公廳“關于推進無車承運人物流創新發展改革試點的意見”認真落實有關無車承運人改增的相關政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落實企業改革增加相關政策,進一步細化試點企業增值稅征管的具體程序和監管要求,協調解決增值稅征管中發票資格、投入扣除、配額監管等實際問題。規范試點企業稅收行為,加強稅收監管,防范稅收風險。
[擴大了無車承運人可抵扣項目,降低“營改增”后無車承運人稅負成本]2017年8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7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簽發的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問題的通知,以托運人為承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的,購交實際承運人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梁、閘門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從產出稅中扣除輸入稅:成品油和道路、橋梁、閘門的使用費,由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扣除證明符合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