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0-04-08 11: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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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郊區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運輸管理分局、運輸管理技術支持中心、各有關單位(網絡貨運通知如下):
為推動我市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發展,現將《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 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三個指南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一并轉發給你們,請按照以下要求貫徹執行。
一、申請從事網絡貨運的經營者應將企業網絡平臺接入北京市智慧貨運綜合服務平臺,市運輸管理技術支持中心負責企業網絡平臺接入工作。
二、申請從事網絡貨運的經營者應按照《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中網絡平臺服務功能“(一)線上服務能力要求”之規定,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接到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至市運輸管理技術支持中心。運輸管理技術支持中心負責企業線上服務能力初步認定,初步認定結果報市交通委,由市交通委開具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三、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符合要求的申請人,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交《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企業工商執照,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暫行辦法》第二章第六條之規定,參照“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事項辦理程序,向符合申辦條件的申請人單獨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如實提供運單、運輸軌跡、資金流水等數據,如存在虛構交易信息、傳輸虛假數據、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五、運輸管理技術支持中心負責調整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并出具操作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
1.《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 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
2.《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三個指南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
聯系人:武錦坤,聯系電話:57070630
技術聯系人:王宇,聯系電話:57070492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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